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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江挺与王富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挺,王富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09号原告:江挺,公务员。委托代理人:路之平,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富朝,农民。原告江挺与被告王富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挺的委托代理人路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富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挺诉称:其与王富朝系朋友关系,2009年5月19日王富朝以做仪表生意为名,立据向其借款50000元。后经其催要,王富朝一直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富朝立即归还借款。王富朝未答辩。江挺提供的证据有:2009年5月19日王富朝所立借条一份,证明王富朝向其借款50000元。王富朝未提供证据。对江挺所出示的证据,因王富朝放弃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江挺与王富朝系朋友关系,2009年5月19日王富朝以做仪表生意为名,立据向江挺借款50000元。后经江挺催要,王富朝一直未归还。现江挺诉至法院,要求王富朝立即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09年5月19日王富朝立据向江挺借款50000元,事实存在。王富朝在借款后理应及时履行还款责任,久拖不还是错误的。江挺要求王富朝归还借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富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挺借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富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