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焰辉与鄂尔多斯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焰辉,鄂尔多斯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胜银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刘焰辉,男,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鄂尔多斯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瑞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鄂尔多斯市胜银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焰辉诉被告鄂尔多斯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胜银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送达交费通知书未按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帖子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