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法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花与张某焱、张某明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花,张某焱,张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法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花,又名张甲花,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北坊村人,退休职工,现住黎城县。被执行人张某焱,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黎城县黎侯镇。被执行人张某明,男,1958年农历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黎城县黎侯镇北坊村,系张某焱的父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黎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015)长民终字第006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焱、张某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焱、张某明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焱、张某明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琳敏执行员 张晓晖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广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