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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仙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燕娜诉郑巧柔、黄培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仙民初字第50号原告黄燕娜,女,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潘培钊,广东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巧柔,女,汉族,1966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黄培喜,男,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原告黄燕娜与被告郑巧柔、黄培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少聪、代理审判员王毓林及人民陪审员陈少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燕娜的委托代理人潘培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巧柔、黄培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住于仙桥美西村,原告与被告郑巧柔关系较好,两被告在村里共同经营生意。2014年6月,被告郑巧柔对原告说,她丈夫黄培喜要进一批货,需先付货款,急需用钱,要求原告借给100000元急用,10多天后便可偿还,最长不会超过一个月。于是,原告便借给100000元,被告郑巧柔拿出打印好的空白“借条”,当面写下借条内容(借期:2014年6月24日),被告郑巧柔同时在“借条”上签名并按下指印,后交原告。一个月后,原告需要用钱,催问被告郑巧柔,郑巧柔要求再延长时间偿还。后来,原告又多次上门催讨,两被告均要求再延慢。元旦节后,原告又上门催讨,两被告竟以同时拖欠他人很多款项已无法偿还为由,不予偿还。不得已,原告只得提起诉讼。原告本着支持和帮助,借给二被告款项,以给二被告生意急需。然而,借期满一个月之后,原告自己要用款,向被告催讨,被告却自食其言,未按期偿还。后原告多次上门催讨,二被告竟以拖欠他人很多款项为由,无理拒还。为此,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原告特向法院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一、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从起诉之日计至还款之日支付借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二、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就其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郑巧柔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二被告系夫妻的事实;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郑巧柔因为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6月4日向原告借到人民币100000元的事实;四、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本案与该民事判决书案件属于同一类型案件,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还款义务。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郑巧柔系朋友,被告郑巧柔与被告黄培喜系夫妻。被告郑巧柔因为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开具借条一份交原告存执。过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借款,二被告没有付还,拖欠至今。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郑巧柔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证明、借条一份、民事判决书一份,以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郑巧柔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郑巧柔结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郑巧柔归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计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系被告郑巧柔、黄培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巧柔、黄培喜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巧柔、黄培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付还原告黄燕娜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计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郑巧柔、黄培喜共同负担。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东升支行,账号:44132101012000334。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少聪审 判 员  王毓林人民陪审员  陈少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凯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