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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方国华、方小波与方小波、林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华,方小波,林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304号原告:方国华。委托代理人:方小飞,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小波。被告:林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华诉被告方小波、林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方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章财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