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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畖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郭金茂与赵云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茂,赵云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畖初字第336号原告郭金茂,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泽。被告赵云师,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茂与被告赵云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郭金茂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金茂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