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立民终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福州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天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天龙,黄海水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天龙,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殷永刚、孙晓华,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海水,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诉人福州联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天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8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是简单的合同纠纷,而是雇佣关系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分包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地点在东风路花园路蓝堡湾,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故合同履行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