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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胡瑞芹与孙风军、张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芹,孙风军,张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胡瑞芹。被告孙风军。被告张朝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瑞芹与被告孙风军、被告张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瑞芹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风军、张朝峰价值8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苏连仲名下邢房权证邢市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瑞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苏连仲名下邢房权证邢市字第××号房产一套;二、冻结、查封被告孙风军、张朝峰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少军审 判 员  赵双志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谷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