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邵希平与王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希平,王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71号原告邵希平,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铁,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希平诉被告王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希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铁名下价值5万元的花雨餐具产品、消毒设施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邵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铁名下价值5万元的花雨餐具产品、消毒设施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二、对原告邵希平提供案外人张海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帐户上的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