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家义与刘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义,刘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43-1号原告:张家义,个体户。被告:刘旭,农民。原告张家义诉被告刘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倪龙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