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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家义与刘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义,刘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43-1号原告:张家义,个体户。被告:刘旭,农民。原告张家义诉被告刘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倪龙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