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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运才诉被告平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王运才,男,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田炳兰,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委)法定代表人马长看,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史理刚,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该单位职工。原告王运才诉被告平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运才的委托代理人田炳兰、被告计生委委托代理人史理刚、国��资源局委托代理人赵新友、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运才诉称,2007年1月29日,平舆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出让计生委老办公楼建筑及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通过合法手续以公开拍卖出让方式竞得了该土地使用权和计生委1888.7平方米的房子的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平舆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平政土(2007)2号文件在拍卖时明确了该案土地面积为731.98平方米,地上附属物建筑,即两栋楼面积为1888.7平方米。原告于2014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之时,经房管所实地测量两栋楼面积总共为1637.2平方米,较平政土(2007)2号文件上少了251.1平方米。原告在竞拍时即上交款项时均以1888.7平方米上交,多交房产款及房产税194920.16元。原告于2007年5月10日和2013年4月8日先后上交土地拍卖及房物款1266000元和421576元,合计1765376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竞拍购买被告房产多收原告251.5平方米房产建筑面积款194920.16元及退还多交契税88000元的7%,两项合计208920.1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计生委辩称,平舆县计生委不是本宗土地拍卖的主体,平舆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平政土(2007)2号文件已经明示同意出让计生委老办公楼建筑及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主体是平舆县人民政府。计生委土地性质于2007年1月21日前公开拍卖前系划拨,在拍卖后该土地性质变为出让,改变土地性质的主体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本次拍卖的实际执行单位是国土资源局,与原告王运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也是国土资源局。本次拍卖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契税均由平舆县财政局及县政府的相关部门收取,与计生委无关。计生委不再是独立的政府机构,依据中共平舆县委文件平发(2014)24号第三项关于���化政府机构改革的规定,组建县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委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关于计生委的诉讼请求。被告国土资源局辩称,国土资源局是代表平舆县人民政府委托拍卖该土地,不是拍卖房产,因此不是本案的合法主体。国土资源局只是办理土地登记,房产应由房产局办理相关手续,确定土地面积也与国土局无关。拍卖合同与出让协议合同有效,原告主张不当得利没有法律规定。拍卖土地出让金由平舆县财政局收取,房产部分收益由国资办收取,国土资源局只是办理登记手续。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31日,平舆县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平舆县计生委的委托,对计生委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进行了评估,该评估书显示建筑物建筑面积为:门面房383.25㎡、办公楼1103.95㎡、车库及仓库楼363㎡、仓库38.5㎡,共计1888.7㎡,��估资产在2006年5月25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总额1343800元,该报告有效期至2007年5月24日;2006年12月30日,驻马店市金土地地产评估事务所受平舆县计生委的委托对该宗土地进行了估价,估价土地面积731.98㎡,估价土地价格301576元;2007年1月29日,平舆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出让计生委老办公楼建筑及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通过合法手续以公开拍卖出让方式以1765376元的价格竞得了该土地使用权和计生委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平舆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平政土(2007)2号文件在拍卖时明确了该案土地面积为731.98平方米,地上附属物建筑,即两栋楼面积为1888.7平方米。后原告于2014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之时,房屋经房管所实地测量两栋楼面积总共为1637.2平方米,较平政土(2007)2号文件上少251.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原告王运才与被���国土资源局签订,王运才与被告国土资源局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为国土资源局,受让人为王运才。房权证字第20130431号和字第201304**号显示两栋楼面积分别为1325.49平方米和311.71平方米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平舆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老办公楼建筑及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上说显示的1888.7平方米不符。被告国土资源局系机关法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上述事实,由(驻马店)金土地(2006)(估)字第071号土地估价报告、平资评报字(2006)第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平舆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办公楼建筑及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平舆县py-2007-04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拍成交协议书、房权证字(第20130431号和第201304**号)、平舆县住建局授权委托书、地籍调查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缴款凭证、���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平政土(2007)2号文件、平发(2014)24号文件、平舆县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计生委并非土地的出让方,也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者,不应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原告王运才不得向计生委主张实现合同所约定的债权。本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计生委的诉讼请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用权出让金的协议。”根据该解释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国土资源局系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一并交付原告王运才地上附着物的面积为1888.7平方米。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予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故国土资源局转让计生委土地使用权对其地上附着物也应当一并处分。因此本院对土资源局所称自己只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非出售国有土地之上房产的辩称不予支持。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原告王运才地上附着物的面积为1888.7平方米,其实际交付面积为1637.2平方米,基于该事实,原告国土资源局实际多收取原告251.5平方米房产建筑面积款,同时造成原告直接利益的损失,原告国土资源局多收取原告251.5平方米房产建筑面积款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部分款项返还原告王运才。原告提交的损失计算方式为(成交价1765376元-土地评估价301576元)÷1888.7㎡×251.5㎡=194920.16元,其计算方式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契税88000元的7%,该契税未向二被告缴纳,对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二条、《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运才194920.16元;驳回原告王运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8元,由被告国土资源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庆功审判员  王少华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