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终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金华与宜兴市隆源紫砂艺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金华,宜兴市隆源紫砂艺品有限公司,广州喜购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碧替葳电视商品销售咨询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17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金华。委托代理人罗瑜,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培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宜兴市隆源紫砂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蜀山村新安组35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喜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48号后座11楼自编1121室。一审被告北京碧替葳电视商品销售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运宫*号楼。上诉人朱金华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隆源紫砂艺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州喜购贸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碧替葳电视商品销售咨询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7月30日,上诉人朱金华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宜兴市隆源紫砂艺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州喜购贸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碧替葳电视商品销售咨询中心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金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金华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朱金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丽婷审 判 员 姜庶伟审 判 员 张晰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谭乃文书 记 员 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