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海林与江荣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张海林,男,1978年5月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江荣金福,男,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林与被告江荣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林负担。代理审判员廖广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修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