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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海林与江荣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张海林,男,1978年5月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江荣金福,男,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林与被告江荣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林负担。代理审判员廖广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修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