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慧与李伟庆、洛阳鑫穗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慧,李伟庆,洛阳鑫穗实业有限公司,李杏春,王伟强,冯红涛,任江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465号原告周慧,女,1960年2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芮瑜,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伟庆,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被告洛阳鑫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李杏春,经理。被告李杏春。被告王伟强,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被告冯红涛,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任江水,男,1953年9月1日生,汉族。原告周慧与被告李伟庆、洛阳鑫穗实业有限公司、李杏春、王伟强、冯红涛、任江水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