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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潘执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盐城新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洪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潘执字第0068号申请执行人盐城新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西环路83号翠洲嘉园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慧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洪祥,居民。申请执行人盐城新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洪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2014)都潘民初字第0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盐城新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徐洪祥发出执行令,但徐洪祥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洪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2014)都潘民初字第06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徐洪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彪审 判 员  刘志坚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成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