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鑫、张友训与重庆驰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训,张鑫,重庆驰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683号原告张友训,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南川区某中学教师,住重庆市南川市。原告张鑫,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某网络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川市。委托代理人张友训(张鑫父亲),男,南川区某中学教师,住重庆市南川市。被告重庆驰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0号附2-25-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唐华春,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训、张鑫与被告重庆驰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训、张鑫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训、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友训、张鑫承担。审判员 何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