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洁诉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215号原告:刘洁。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洁诉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洁承担。审判员 朴银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