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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恢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与刘高高、史格格、刘眼向、晁晓晓、宁建文、王淑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刘高高,史格格,宁建文,王淑芳,刘眼向,晁晓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恢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负责人王爱国,该行行长。地址:乾县城关镇乾师委托代理人殷建国,男。被执行人刘高高,男。被执行人史格格,女。被执行人宁建文,男。被执行人王淑芳,女。被执行人刘眼向,男。被执行人晁晓晓,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诉讼费11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表示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执恢字第0002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有权随时申请本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哲审判员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