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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赵景新与被告(反诉原告)苏保田、第三人苏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新,苏保田,苏彬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反诉被告)赵景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卢新志,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苏保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邢国敏,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苏彬,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赵景新与被告(反诉原告)苏保田、第三人苏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均于2015年7月18日死亡。诉讼程序已失去了继续进行下去的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康 宏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陈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