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609号原告朱某甲。被告滕某,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诉称,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矛盾,2009年5月15日被告与他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破裂,坚决请求离婚。被告滕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后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男孩朱某乙,现该子女已成家。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闹矛盾。原告称被告于2009年5月15日与他人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已没有了,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被告带走共同存款10万元,但我现在不要求返还。现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请求离婚。庭审时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结婚证一份;2、恒源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恒源街道办事处三里庄社区曹家村民小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于2009年5月15日与他人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经本院给原告做调解和好工作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被告自2009年5月份离开原告家,双方中断联系,现下落不明时间较长,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应认定双方感情破裂,依法准予离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利民审 判 员 王 燕代理审判员 孟宇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雅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