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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与田东城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鑫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田东城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鑫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鄂兰荣,鄂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二路14号。法定代表人许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田东城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路。法定代表人何顺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鑫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缪汉商住楼2层。法定代表人赵景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鄂兰荣,女,1965年3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被执行人鄂少权,男,1933年7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东城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鑫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鄂兰荣、鄂少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少权在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向阳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鄂少权在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向阳分理处账户60×××82的存款23000元至本院(收款单位全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城西分理处,帐号:60×××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俞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