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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路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被告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振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