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终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建生等与梁晏菁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生,唐瑕,成都佳宜鞋业有限公司,梁晏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生,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营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瑕,女,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营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佳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四川金堂工业园现代大道延伸段。法定代表人,唐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晏菁,女,1961年12月2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刘建生、唐瑕、成都佳宜鞋业有限公司因与梁晏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管初字第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刘建生、唐瑕、成都佳宜鞋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成都佳宜鞋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四川金堂工业园现代大道延伸段,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管辖。梁晏菁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梁晏菁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审涉外民商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参照涉外案件的管辖规定确定。成都佳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琦审 判 员 胡东蓉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