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高明凯与郭肇斌、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凯,郭肇斌,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41-1号原告高明凯,男,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郭肇斌,男,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福山区北一路。法定代表人郭肇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凯与被告郭肇斌、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肇斌、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郑洪申自愿以位于烟台市芝罘区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郑洪申位于烟台市芝罘区房产。2、冻结被告郭肇斌、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