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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阮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289号原告:阮某,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丁某某,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址同上。原告阮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被告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某诉称:我与被告1987年认识,认识不久便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7年11月7日生育儿子丁甲,1989年12月15日生育女儿丁乙。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无故对我进行殴打。2000年,被告因犯罪被判长刑,现在白湖监狱服刑已经16年时间。两个孩子均是原告一人抚养长大。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丁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2016年8月份我就服刑期满,可以回家了。我在监狱服刑十多年,两个孩子一直都是原告抚养长大。我出狱后会好好照顾家庭,报答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0年8月份自由恋爱,1991年农历1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1992年5月生育女儿丁乙,1993年4月生育儿子丁甲。双方至今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庐江监狱服刑至今。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被判处长期徒刑,自2000年12月在庐江监狱服刑至今,双方已经分居生活多年。经调解和好无效,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阮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卜小慧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