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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管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霞诉四川沱牌舍得供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霞,四川沱牌舍得供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管字第53号原告姚霞委托代理人向元龙被告四川沱牌舍得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沱牌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张树平本院受理原告姚霞与被告四川沱牌舍得供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四川沱牌舍得供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的劳动合同是在德阳市全市范围内履行,劳动合同履行地并没有具体固定在哪一个区县,德阳市的哪个区县法院管辖都是不合适的,据此,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射洪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霞与被告四川沱牌舍得供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是德阳市场营销,被告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原告在德阳市旌阳区从事市场营销,因此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旌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法律规定,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四川沱牌舍得供销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四川沱牌舍得供销有限公司对原告姚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