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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崔国乾诉王书停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乾,王书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崔国乾,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书停(亭),男,汉族。崔国乾诉王书停(亭)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书停(亭)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新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