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崔国乾诉王书停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乾,王书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崔国乾,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书停(亭),男,汉族。崔国乾诉王书停(亭)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书停(亭)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新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