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供热站诉丁瑞供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勤县热力供应站,丁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民勤县热力供应站法定代表人:李斌德,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马忠俊,该社收费办公室主任。被告丁瑞,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民勤县双次科乡头坝村一社人,现住民勤县三雷镇五金厂南楼西口六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热力供应站与被告丁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勤县热力供应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勤县热力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