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苍溪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梁思勇与牟芯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思勇,牟芯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梁思勇,男,生于1981年10月2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执行人:牟芯农,男,生于1965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思勇与被执行人牟芯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牟芯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3)苍溪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天 魁人民陪审员 张 林 强人民陪审员 沈 志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文一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