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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龙安标与姜启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安标,姜启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龙安标,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姜启培,男,1963年6月7日出生,苗族。申请执行人龙安标与被执行人姜启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负担申请执行费元。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贵州省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略分社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启培在贵州省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略分社上的存款壹仟柒佰元至锦屏县人民法院帐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仁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军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