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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国红军诉杨晓文、杨功伟、杨玉田、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588号申请执行人国红军被执行人杨晓文被执行人杨功伟被执行人杨玉田被执行人唐英本院依据(2014)宝渭法民初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国红军诉杨晓文、杨功伟、杨玉田、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晓文、杨功伟、杨玉田、唐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国红军货款29761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40元、执行费360元。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66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