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商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凡鹏、颜贻法与颜贻法、郑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凡鹏,颜贻法,郑芳,林云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107号原告:郑凡鹏。被告:颜贻法。被告:郑芳。被告:林云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凡鹏与被告颜贻法、郑芳、林云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凡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郑凡鹏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