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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155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静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