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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49号申请人��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清三,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庐山路西渭河二路鑫苑中央花园4幢楼11层南户。法定代表人原长松,经理。本院在执行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