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7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武桂刚与武国伟、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桂刚,武国伟,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705-1号原告武桂刚。被告武国伟。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桂刚与被告武国伟、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桂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桂刚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桂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和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武桂刚负担。审 判 长 周石磊审 判 员 王晓洁人民陪审员 陈淑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娇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