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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民初字第7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武桂刚与武国伟、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桂刚,武国伟,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705-1号原告武桂刚。被告武国伟。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桂刚与被告武国伟、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桂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桂刚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桂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和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武桂刚负担。审 判 长  周石磊审 判 员  王晓洁人民陪审员  陈淑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娇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