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溱商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与周金余、仲挡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周金余,仲挡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溱商初字第001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西大街65号。负责人:丁俊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倪亮、于海涛,该行员工。被告:周金余。委托代理人:仲挡兰(被告周金余妻子),系本案被告之一。被告:仲挡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与被告仲挡兰、周金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8元,依法减半收取1004元,由被告仲挡兰、周金余负担(此款已交付)。审判员 曹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