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吴楚置业有限公司与阮灿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吴楚置业有限公司,阮灿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450号原告:湖北吴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窝陂塘路22号。法定代表人:秦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起胜,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阮灿娥,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吴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阮灿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吴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吴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吴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3590元,由原告湖北吴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亚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