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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691号原告张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警。被告贾某,个体工商户。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均系再婚,××××年××月××日双方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称双方婚初感情一般,婚前了解不够,在被告威胁下登记结婚的,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不认可,称双方婚初感情很好,原告所称不是事实,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告称2014年9月16日自己搬出居住,双方开始分居,被告不认可,称2015年3月份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对被告是否曾离婚提出异议,被告提供(2001)定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自己已与前妻离婚。原告虽不认可该判决书的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双方间不存在原则性矛盾,被告不同意离婚,应当再给双方一段时间缓和矛盾,修复感情。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告主张离婚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杜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