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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商)初字第0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桂芹与张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芹,张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3561号原告张桂芹,女,1956年3月14日出生。被告张月华,女,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芹与被告张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8月14日上午9时审理本案,并于2015年8月11日向张桂芹送达了传票。2015年8月14日张桂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视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桂芹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张桂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丽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