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商)初字第0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桂芹与张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芹,张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3561号原告张桂芹,女,1956年3月14日出生。被告张月华,女,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芹与被告张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8月14日上午9时审理本案,并于2015年8月11日向张桂芹送达了传票。2015年8月14日张桂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视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桂芹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张桂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丽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