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学文与朱姣莲、周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文,朱姣莲,周清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徐学文,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姣莲,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清明,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文与被告朱姣莲、周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学文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足额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220元,由原告徐学文负担。审 判 长 尹华东代理审判员 边 峰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冯 钊本案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