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景瑞真与被上诉人巩义市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瑞真,巩义市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景瑞真,女,汉族,1956年4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倩,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景瑞真与被上诉人巩义市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景瑞真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景瑞真,被上诉人巩义市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景瑞真。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李长军审判员 于岸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