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列明与康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列明,康丽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685号原告黄列明,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康丽春,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列明与被告康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列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列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黄列明负担。审判员 陈惠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逸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