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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列明与康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列明,康丽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685号原告黄列明,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康丽春,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列明与被告康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列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列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黄列明负担。审判员  陈惠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逸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