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忠法民初字第03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分公司与汪正富,刘兴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分公司,汪正富,刘兴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忠法民初字第03212-3号原告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分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红星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9264-0。负责人李万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梦璞,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宗宪,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正富,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忠县。被告刘兴英,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黄毅、程雪梅,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分公司与被告汪正富、刘兴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汪正富、刘兴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荣慧人民陪审员  谭明和人民陪审员  刘先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俊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