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源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忠县蔚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忠县蔚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源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龚玉兰,蒋必富,忠县蔚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忠县蔚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龚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保字第00347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源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路二段196号天江郦城A栋202。法定代表人舒平,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龚玉兰,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蒋必富,男,199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忠县蔚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长河村6社。法定代表人龚玉兰,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忠县蔚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长河村6社.法定代表人龚玉兰,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龚雪,女,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源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龚玉兰、蒋必富、忠县蔚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忠县蔚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龚雪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重庆市万州区源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龚玉兰、蒋必富、忠县蔚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忠县蔚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龚雪2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市万州区源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源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龚玉兰、蒋必富、忠县蔚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忠县蔚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龚雪价值250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