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成勇与孙兆宏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勇,孙兆宏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杨成勇。被告孙兆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勇诉被告孙兆宏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兆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勇撤回对被告孙兆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征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军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