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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杜文群、朱乃武与朱乃武、陶东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群,朱乃武,陶东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18号原告:杜文群,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范成弘,安徽范成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乃武,个体工商户。被告:陶东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群与被告朱乃武、陶东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群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陶东会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火巷路138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杜文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陶东会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火巷路138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二、将原告杜文群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皇城明居小区10-25-2号(房产证号:房地权凤字第××号)商铺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