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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7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陈昌华与潘浩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752-1号原告陈昌华。被告潘浩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华诉被告潘浩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潘浩渊名下价值人民币105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陈立华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嘉宾路8号东方花园5栋1单元102号房为原告陈昌华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昌华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陈立华名下位于南宁市嘉宾路8号东方花园5栋1单元102号房。2、查封被告潘浩渊名下价值人民币10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