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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孟凡林与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林,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孟凡林,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凤燕,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军,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林与被告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孟凡林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已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凡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孟凡林负担。审 判 长  王 众人民陪审员  郭兰普人民陪审员  高玉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