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汤跃进与鲁定仁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跃进,鲁定仁,马介良,曹建成,臧劲宇,李建军,段学军,益阳市银港水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81-2号申请人汤跃进,男,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鲁定仁,男,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马介良,男,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曹建成,男,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臧劲宇,男,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李建军,男,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段学军,男,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益阳市银港水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跃进与被执行人鲁定仁、马介良、曹建成、臧劲宇、李建军、段学军、益阳银港水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号为(2015)资执字第81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315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计算),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琳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刘翔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