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4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川与李小凤、成都中欧金贸科技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川,李小凤,成都中欧金贸科技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高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六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753号原告马川,男,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李小凤,女,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杜学文,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中欧金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先凤,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凤,女,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公司员工。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高新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负责人刘京卫,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松凇,男,汉族,1984年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公司员工。原告马川与被告李小凤、成都中欧金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高新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果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川,被告李小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学文,中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凤,永诚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松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川诉称,2015年6月12日8时50分,李小凤驾驶车牌号为川A*****号小型汽车沿二环高架路行驶至二环高架路内侧12公里至13公里时,与马川驾驶车牌号为川AG*Q**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经交警认定,李小凤负全部责任。李小凤在车辆修理完成后,找一切借口拒绝支付车辆修理款,并调解无效。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小凤、中欧公司、永诚保险公司支付修车费3200元。被告李小凤、中欧公司共同辩称,川A*****号小型汽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相关损失应当由永诚保险公司赔付。被告永诚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相关事实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但李小凤存在驾驶证超期的情形,符合商业险免责条款,同意在交强险内赔付,超出部分保险公司应免赔。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8时50分,李小凤驾驶车牌号为川A*****号小型汽车沿二环高架路行驶至二环高架路内侧12公里至13公里时,与马川驾驶车牌号为川AG*Q**的小型汽车及黄玉芳驾驶车牌号为川AS*S**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运动车辆的交通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小凤负全部责任,马川负无责任,黄玉芳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马川维修川AG***���号汽车,发生修理费3250元。中欧公司为川A*****号小型汽车所有人,该车在永诚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事故发生时,李小凤驾驶车辆与履行职务无关。另查明,李小凤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有效期限已届满,但未超过一年,本案开庭审理时,李小凤驾驶证已更换,有效期限为201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11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四川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交警部门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李小凤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之规定,马川在事故发生后发生车辆维修费3250元,有相关票据,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系马川的损失应由李小凤承担还是永诚保险公司承担。李小凤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小凤驾驶证虽届满有效期,但其在一年的宽展期内已进行更换,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赔情形。永诚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一章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之约定,李小凤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符合免赔情形,永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定》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未换证的;……”,依照该规定,驾驶证有效期届满超过一年的,驾驶证应予注销,有效期届满一年以内,驾驶证仍属有效。本案中,李小凤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已届满有效期,但未超过一年,且其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已更换驾驶证,不属于未按规定审验的情形,不应适用商业险免赔条款,永诚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及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永诚保险公司应对马川的损失予以赔付,马川要求永诚保险公司支付修车费3200元的诉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马川要求中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因本案中事故发生时李小凤驾驶川A*****号小型汽车并非履行职务行为,中欧公司对事故发生无过错,马川的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高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马川赔付3200元;二、驳回原告马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小凤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马川预交,被告李小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马川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赖万芬 微信公众号“”